“小何,9点钟被巡察单位有个班子会,你去参加一下。陈姐,你们组加快财务账目的查阅进度……”刚上班,缪组长像往常一样对每天的工作进行安排。
“早上我去列席班子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讨论邢某试用期满是否同意转正的问题,邢某试用期已满3个月,准备订立书面转正劳动合同……”
下午2:30,我向缪组长汇报审计局列席会议的情况。此时,听到“试用期三个月”、“准备订立转正劳动合同”,我大脑产生了一连串劳动用工问号:“试用期是否过长、是否属于超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我把自己的疑问与组员进行探讨和交流。
针对这个问题缪组长立即组织召开组务会进行研究:“今天只涉及1位同志的劳动合同不合法的问题,但是这种情况要是不止发生一次,十次呢?近年来的劳动用工合同是核实重点,还要走访局领导和近年聘用人员……”
“汪副组长,你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比较熟悉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你带领小何全面了解一下该单位的劳动用工合法情况。”缪组长安排道。
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劳动用工存在3个问题。一是试用期不合法,2018年3月19日,该局与张某等6人订立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二是合同内容表述不规范。2019年3月19日,该局在与张某等5人续签劳动合同,合同中出现了“一个月试用期”的表述,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三是试用期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邢某于2020年9月14日进入该局试用,目前已满3个月,尚未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我一一向组长汇报调查核实情况。
“现在是17:20分,我们抓紧时间把今天巡察发现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反馈,督促他们立行立改。” 缪组长说道。
“局长,您好,我们巡察发现,你局2018年3月19日至今与张某、杨某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尚未为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邢某缴纳社会保险.....”随后我们来到了被巡察单位主要领导办公室。
“真是太感谢你们巡察组了。”被巡察单位领导表示,由于我们是业务部门,对相关法律学习不够,政策不熟悉,执行劳动合同法不严格,导致用工不规范的问题。还好,我们还没有与小邢签订正式合同,否则还要犯类似错误。接下来将立行立改,清理规范过往相关合同,修改完善编外人员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用工。
该局进一步规范相关用工行为,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攥着合同,相关聘用人员在寒冷的冬日里感受到了来自县委巡察组的浓浓暖意……目前,整改还在继续进行中。 (汪永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