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制度和省委、州委、县委实施意见、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全面规范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管理,建立人才库人员保障和流通机制,为县委巡察工作提供人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分为组长库和组员库。组长库设组长10名,副组长10名,组员库人员50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二条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组长、副组长,由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直机关工委、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党组织内部推荐,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察。以上单位至少推荐1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组长库,并服从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抽调使用。
第三条县委固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纳入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组长库管理。
第四条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服从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适当安排人员进入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
第五条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组员库人员,由全县各级党委(党组)推荐,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察。全县各级党委(党组)至少推荐1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组员库,并服从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抽调使用。已推荐人员进入组长库的党组织可以不再推荐人员进入组员库。
第六条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需要、人员岗位调整情况,结合县委巡察组工作绩效考核情况,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组长、副组长及组员可适当进行调整。
第七条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组长、副组长及人员推荐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实干精神和吃苦耐劳精神;
(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五)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六)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
(八)组长原则上由正科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副科级干部担任。
(九)根据县委巡察工作实际需要,政治站位和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强、熟悉党务和巡察业务的副科级干部,可以授权担任县委巡察组组长,科员可以授权担任县委巡察组副组长,大学生村官可以推荐考察进入组员库。
第八条 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的抽调,由县委巡察办按年度提前制定抽调计划,报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县委同意,印发计划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人员抽调计划,提前调整安排计划抽调人员的工作岗位和任务,确保能够按时按要求参加县委巡察工作。
第九条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非固定巡察组人员的抽调使用,按年度进行轮换,每年轮换一次。
第十条全县各级党委(党组)推荐人员进入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服从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使用情况,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履职情况,列为对所在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内容。结合县委巡察组工作绩效考核情况,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抽调参加县委巡察工作期间,出现违反考勤纪律、工作纪律和工作成效不明显等问题,或出现被责令退出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等情况,与所在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挂钩。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