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以下信访举报: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狗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司法判决、行政行为及投诉不履行公权力的财政供养人员等);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
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二、纪检监察机关分级受理信访举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一)州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处级及以上党组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二)各县(市)纪委、监委:受理反映科级及以下党组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四)各乡镇(街道)纪委:受理反映基层党组织、一般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五)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按管理权限受理反映驻在单位以及综合监督管理单位党员干部问题的举报。
三、信访举报的处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第一步,登记。信访举报件实行“一信一码”,对信访举报材料贴条形码,登记基本信息。
第二步,分流。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按照规定移送或转送到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理;通过来信、网络举报收到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移交到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办理;群众来访、来电反映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建议反映人到有权受理的部门反映。
第三步,办理。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实,经查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失实的予以了结。
第四步,反馈。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结信访举报后,对实名举报人反馈查核处理结果。
四、信访举报的回复反馈
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在办结信访举报后,对举报人进行回复反馈。
(一)实名举报: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经信访举报部门核实属实的,属于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二)匿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对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同等对待,依纪依法认真办理匿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一般不进行回复反馈。
(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移交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纪检监察机关不进行回复反馈。
五、信访举报的查询
(一)实名举报人如需查询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办理信访举报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来访接待场所询问办理情况。
(二)匿名举报不接受查询。
(三)为保障举报信息安全,不接受通过来电、来信、网络等方式查询。
六、举报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 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信访举报的注意事项
(一)对反映公款吃喝、大操大办、公车私用等时效性较强的问题,请及时拨打12388举报电话反映。
(二)请举报人尽可能提供具体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例如照片、录音、视频等,切忌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比如:“某某是腐败分子,你们一查便知”等。
(三)不要重复举报。请举报人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信访举报后,请不要再多头、多层重复举报。
(四)不要“贴牌戴帽”举报。在没有具体证据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利益诉求,将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外的事项意图通过举报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让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为自己的利益诉求服务,俗称“贴牌戴帽信访”,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五)不要“以访代诉”。反映的问题属于涉法涉诉问题,应当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法涉诉事项的信访不予受理。
(六)不要诬告陷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或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从重处理。
八、写举报信的方法
举报信的四要素:被举报人、违纪事实、证据材料、举报人信息。
(一)被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现任(曾任)职务、所在地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违纪事实:客观真实地描述被举报人的具体违纪违法行为。
(三)证据材料:尽可能提供证据材料、照片或者录音、视频资料和相关证人信息等。
(四)举报人信息:在反映材料落款处写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权利。
举报信样本
文山市纪委监察委:
我发现**局干部朱**存在违纪问题,特此举报。
朱**,男,中共党员,19**年生,现在是**单位**干部。
其违纪情况如下:
一、收受贿赂
朱**利用分管**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路。2014年*月,他收了**公司总经理张**现金10000元,为其违规办理**审批手续。
二、公款吃喝
朱**经常开着单位的公车(车牌:***)到**会所公款大吃大喝,上个月*日,他一餐酒花了*元。相关照片附后。
三、公款旅游
今年*年*月,朱**等5人飞赴**市10天,说是调研考察,其实只考察了1天,其余9天均在公款旅等,一共花费公款*元。
以上情况,请组织调查处理。
附:1、朱**公款吃喝的照片
2、朱**公款吃喝的发票照片
3、公款旅游的相关材料
举报人:XXX
身份证号码:********
电话:*******
20**年月*日
文山市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渠道
(一)网络举报:登陆全省统一的12388举报网站进行举报。请根据被举报人的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省、州(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子网站进行举报。
举报网站网址为http://yunnan.12388.gov.cn
(二)电话举报:拨打全省统一的12388举报电话进行举报。1.直接拨打可向本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加拨区号可向异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2.接通后根据语音提示可转接到省、州(市)纪检监察机关。
(三)来信举报:向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通信地址邮寄书面材料举报(地址附后)。
(四)来访举报:到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群众来访接待场所举报(地址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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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信及来访地址
纪检监察机关名称 |
通讯及来访地址 |
信访举报电话 |
市纪委监委 |
市政务中心126室 |
2127365 |
市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
市政务中心1023室 |
2124184 |
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
市政务中心903室 |
2136414 |
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
市政务中心750室 |
2127058 |
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
市政务中心1124室 |
2120581 |
市发革局纪检监察组 |
市政务中心325室 |
2190502 |
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
市政务中心423室 |
2143967 |
市林草局纪检监察组 |
市林业局706室 |
2135264 |
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 |
市住建局5楼 |
2121952 |
市卫健局纪检监察组 |
市卫健局7楼 |
2835131 |
市文旅局纪检监察组 |
市文化中心5楼 |
2136235 |
市市监局纪检监察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楼 |
2137133 |
市工信商务局纪检监察组 |
市政务中心463室 |
2122975 |
市农村农业局纪检监察组 |
市政务中心546室 |
2616125 |
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
市政务中心607室 |
2135992 |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
市公安局4楼402室 |
6923007 |
市法院纪检监察组 |
市人民法院5楼 |
3051869 |
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
市人民检察院5楼 |
2122525 |
市委直属机关纪工委(含监察室) |
市政务中心224室 |
2123790 |
文山马塘工业园区纪工委(含监察室) |
市政务中心868室 |
2616080 |
文山三七产业园区纪工委(含监察室) |
市政务中心818室 |
2120877 |
开化街道纪工委(含监察室) |
开化街道办事处5楼纪工委办公室 |
2665193 |
卧龙街道纪工委(含监察室) |
卧龙街道办事处5楼纪工委办公室 |
2185803 |
新平街道纪工委(含监察室) |
新平街道办事处2楼纪工委办公室 |
2830015 |
东山乡纪委(含监察室) |
东山彝族乡人民政府1楼纪委办公室 |
2628061 |
古木镇纪委(含监察室) |
古木镇人民政府3楼纪委办公室 |
2680538 |
柳井乡纪委(含监察室) |
柳井彝族乡人民政府2楼纪委办公室 |
2640022 |
追栗街镇纪委(含监察室) |
追栗街人民政府2楼纪委办公室 |
2610263 |
平坝镇纪委(含监察室) |
平坝镇人民政府4楼纪委办公室 |
2126936 |
小街镇纪委(含监察室) |
小街镇人民政府1楼纪委办公室 |
3026325 |
新街乡纪委(含监察室) |
新街乡人民政府3楼纪委办公室 |
3026417 |
马塘镇纪委(含监察室) |
马塘镇人民政府4楼纪委办公室 |
3050563 |
喜古乡纪委(含监察室) |
喜古乡人民政府2楼纪委办公室 |
2620268 |
薄竹镇纪委(含监察室) |
薄竹镇人民政府1楼纪委办公室 |
3026306 |
德厚镇纪委(含监察室) |
德厚镇人民政府4楼纪委办公室 |
2628516 |
红甸乡纪委(含监察室) |
红甸回族乡人民政府1楼纪委办公室 |
3050501 |
秉烈乡纪委(含监察室) |
秉烈彝族乡人民政府1楼纪委办公室 |
2666046 |
坝心乡纪委(含监察室) |
坝心彝族乡人民政府1楼纪委办公室 |
2668162 |
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一:
孙某某,某村党员。孙某某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分别承包了村委会的社房附属设施工程,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项目时发现,围栏未按设计要求刷漆,要求孙某某返工。孙某某认为该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心存不满。为蓄意报复陷害,2017年5月,孙某某故意编造了6份反映该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实施扶贫项目的施工工头每人勒索5000元的举报材料,分别邮寄给省、州、县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要求查处该工作人员。调查过程中,孙某某承认故意编造举报材料的事实。事后孙某某积极认错,当面向该工作人员道歉。
2018年1月9日,该县纪委组成核查组对孙某某涉嫌诬告他人问题进行初步核实。1月22日,报请州纪委批准“同意对孙某某涉嫌诬告他人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同日,根据州纪委批准,县纪委常委会作出对孙某某立案审查的决定。
1月24曰,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孙某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月13日,县纪委对举报反映该工作人员不实的问题进行了澄清,还干部清白。
案例二:
徐某,某县卫健局副科级公务员(非党)。2015年9月以来,徐某因政府届中考核为不能胜任现职,被免去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职务,其认为自己被免职的主要原因是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唐某某同志造成的,遂在唐某某被组织拟提拔为正处级领导职务考察时,通过网络、邮寄材料等方式向省纪委、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检察院等单位举报唐某某行贿受贿、跑官卖官以及乱搞男女关系等问题。经州纪委州监察局调查核实,徐某反映问题均不属实,且存在涉嫌诬告陷害的违纪行为。
经州纪委州监察局批准,指定县纪委县监察局对徐某涉嫌诬告陷害问题开展核查调查。经查,徐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挟私报复,意图使被举报人不被组织提拔并受到查处,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干部考察任用工作,损害了被举报人的声誉,在全州、全县造成了不良影响。2016年2月4日,县监察局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徐某的政纪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三:
李某,某县普通市民。因某工程建设需横穿李某租赁的茶地,李某就此提出不合理的高价赔偿要求。为达获得高价赔偿的目的,李某多次阻扰施工,并于2017年11月起,多次向国家信访局、省、市扫黑办、省、市、县纪委监委举报该县有关部门领导,故意捏造“该县副县长石某在该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分文不赔、暴力施工,滥用行政权力、支持工程暴力施工,非法雇佣保安势力,侵犯居民权利’”等不实信息,并在其注册的公众号上发布图文、视频。
经市、县纪委监委认真调查核实,李某反映问题不属实。市纪委监委于2019年4月26曰对副县长石某的不实举报进行了澄清。县纪委监委于2019年5月1日将李某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信访举报材料移交县公安局调查处理。李某因个人诉求未能如愿,挟私泄愤,恶意造遥、中伤、抹黑领导干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2019年7月23曰,县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依法对李某刑事拘留,
2019年8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曰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