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全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敦促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深入推进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工作,彻底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和滋生土壤,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现敦促全县有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限期主动交代问题。
一、范围对象
全县范围内有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二、主动交代的内容
(一)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1.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
2.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
5.参与“黄赌毒”涉黑涉恶腐败等问题。
6.其他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1.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纪违规违法插手干预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为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司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设置障碍;对查处黑恶势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2.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拖延处理,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滋生蔓延。
3.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作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司法机关;在上级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检查、集中打击、交叉查处或异地国家机关进行查处时欺上瞒下、隐瞒事实,阻挠干扰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4.依法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看守、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帮助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息、对外联络、串供、逃跑、转移赃款赃物;或者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负有民事审判、执行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执行,侵吞、损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在黑恶势力以虚假诉讼等方式启动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故意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黑恶势力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帮助黑恶势力逃避处罚。
6.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
7.违纪违规违法利用公权力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行为。
8.违纪违规违法提名、推荐、录用、招聘、任用、批准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其他单位、组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职务或获得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利用公权力帮助黑恶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披上合法外衣。
9.违纪违规违法动用公款、公共资源为黑恶势力滋生坐大提供资金援助和外部支持。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利用发放贷款、转让债权、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黑恶势力实施“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以及开设赌场、从事“黄赌毒”活动提供资金便利。
10.包庇、放纵、袒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欺压群众、侵占国家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破坏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1.在扶贫领域等方面,利用手中权力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强占掠夺,用“软暴力”欺压群众等恶势力。
1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13.其他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
三、相关要求
1.存在以上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限于2019年4月15日前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交代问题、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2.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如实交代清楚问题,可从轻从宽处理。对于抱有侥幸心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如实向组织说清自身问题的,一经查实,将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县级主动交代地点设在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县公务大楼1楼113室对面,联系电话6627971)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县公务大楼10楼1003室,联系电话6628055)。
中共麻栗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麻栗坡县监察委员会
中共麻栗坡县委组织部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