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麻栗坡县纪委常委会、麻栗坡县监察委员会议事决策,确保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麻栗坡县纪委常委会、麻栗坡县监察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中共麻栗坡县纪委常委会的决策机构为中共麻栗坡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简称“县纪委常委会议”);麻栗坡县监察委员会决策机构为麻栗坡县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简称“县监委委员会议”)。
第三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和县监委委员会议根据监督执纪监察工作需要,可单独召开,也可合并召开。合并召开的须在会议记录、纪要中分别列明县纪委常委会和县监委委员会的届次,在文书使用中根据议决事项分开表述。
县纪委常委出席常委会议、监委委员会议;不是县纪委常委的监委委员出席监委委员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常委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常委会议、监委委员会议。
第四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 县监委委员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州委、州纪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精神,紧密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应当由县纪委常委会议或县监委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
(五)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聚焦主责主业,坚守责任担当,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六)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 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监督制约,自觉接受监督。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县纪委常委 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对拟提交县纪委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州委、州纪委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州委、州纪委及县委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学习党内法规制度;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法规制度;其他需要传达学习的会议和文件精神。
(三)审议以县纪委名义上报州纪委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提请县党代会、县纪委全会审议的报告;拟出台的重要文件或重要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下级纪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召开县纪委全会及其他重要会议方案;全县性监督执纪重要工作事项的方案及情况报告;拟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五)研究和决定对县管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相关事项,具体包括:
1.研究经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需常委会议研究的谈话函询和初核了结件。
2.研究对县管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和问责意见。
3.研究对县管党员干部的问责事项。
4.研究决定对县管党员干部违反党纪问题立案审查。
5.研究对县管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的审理报告。
6.研究作出对不服党纪处分申诉的复议复查决定。
7.研究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有关执纪审查事项。
(六)研究决定干部廉洁自律征求意见的回复意见。
(七)研究决定机关党的建设中的重大活动安排、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等事项。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讨论和决定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派驻(出)机构、省委巡视机构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教育、管理、培训、考核、表彰、奖励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制定加强县纪委监委班子和机关自身建设、纪检监察组织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及措施等重要事项。
(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或者作出相应决定,并向州纪委和县委报告。
(十一)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常委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县监委委员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县监察委员会向州纪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县监察委员会执行州纪委、 县委关于监察工作决策的计划、部署。
(三)研究决定对县管监察对象立案、政务处分、移送起诉、问责等事项。具体包括:
1.研究对非中共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及中共党员党纪立案后发现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政务立案问题;
2.研究决定县监察委员会对被调查人或有关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3.研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4. 研究对非中共党员的问责事项。
5.研究经审理确有涉嫌职务犯罪事实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
6.研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经案件审理部门认为需要复议的案件问题。
7.研究司法机关认定不涉及犯罪予以退回的涉案款物处置问题。
8.审议不服政务处分申诉的复议复查决定。
(四)研究全县有关监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向
州纪委、县委、 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
(五)研究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预防工作的重要部署。
(六)研究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及反腐败国际合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其他需要由县监委委员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召集
第七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 县监委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会议时间相对固定,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 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决策的,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或者常委会、监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监委会报告。
第十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 县监委委员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案件审理、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
第十一条 常委会委员和监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二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 县监委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及常委会委员、监委委员本人或者亲属的,常委会委员、监 委委员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 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范围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书记(主任)或书记(主任)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确定。
第十四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 县监委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但不得代替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 县监委委员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常委会委员、监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遇有紧急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的,可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
第四章 会议议题确定
第十六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议题由书记(主任)提出,或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凡属于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和监委员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以及通过正常行文和领导会签可以决定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常委会监委会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 县监委委员会议议题本着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的原则,根据每次会议的时间、议题数量等情况适量安排。
第十八条 常委会委员、监委委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 经书记 (主任)批准上会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会前将议题名称、汇报人姓名、汇报材料、列席范围等报办公厅秘书处,并做好汇报准备。
第五章 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 县监委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
(一)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就议题内容作简要汇报或者说明。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指定一名副职(或干部)作汇报或者说明。
(二)常委会委员、监委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决策意见。
(四)需要表决的议题,在常委会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到会常委会委员、监委委员以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 常委会委员、监委委员要认真负责地参与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
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委员、监委委员对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纪委常委会议、 省监委委员会议讨论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会议决定事项未公开前,常委会委员、监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十五 条常委会委员、 监委委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作风,带头改进文风会风,带头讲短话、开短会,提高发言质量,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章 会议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除紧急议题及执纪监督、 审查调查、案件审理、问责、廉洁意见回复和干部任免议题外,提请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一般应当提前分送常委会委员、 监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对因保密需要等不宜提前送达的文件材料,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第二十七条 议题承办部门应当在召开会议前2天将提请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办公室。需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重要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征求法规室的意见后报送。
第二十八条 议题承办部门应当事先与分管领导、 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精心准备议题文件、材料。分管领导应当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
向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的汇报和说明材料,应当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内容包括背景、过程、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经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主任)签发。
第三十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
第三十一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记录每次会议议题承办部门的汇报材料按年度立卷归档。查阅会议记录,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三十二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服务保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章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常委会委员、监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委员、监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推进工作落实,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主任)汇报,重大事项向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汇报。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书记(主任)同意后,应当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员会议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在党内一定范围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