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广明同志在主持司法局全面工作期间,召开党委会讨论选调两名人员到州司法局工作,会前没有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吴广明同志违反了省委组织部《关于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调整中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州纪委第65次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吴广明同志诫勉谈话的问责。(干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