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富宁县花甲乡畜牧兽医站原站长李宾因犯贪污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依法追缴贪污款62300元。
经审查,李宾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2016年7月20日第十三届县纪委第一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李宾开除党籍处分;经2016年7月20日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县人民政府党组批准,决定给予李宾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