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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女副县长的违规经商贪腐路 ——砚山县原副县长陶艳红贪污受贿案件剖析

来源: 文山州纪委 发布时间: 2015-11-04 09:52

近年来,我州查办的一些腐败案件提示,少数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亲友所办的企业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把公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最终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2012年查办的原砚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陶艳红贪污受贿案就是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的典型案例之一。陶艳红贪腐案,造成国家专项资金严重流失,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深入剖析陶艳红贪腐案,对于治理公务人员违规经商,遏制腐败问题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陶艳红贪污受贿案基本情况

陶艳红,女,1968年6月生,研究生学历,原砚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历任砚山县者腊乡乡长、稼依华侨农场党委书记、场长。

2008年至2011年,陶艳红利用担任砚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分管系统的工程建设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贿赂15万元。2006年至2011年,陶艳红利用担任砚山县稼依华侨农场党委书记、场长及砚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以支付工程款为名,采取签订虚假施工合同、虚列工程量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32.8万元。自2006年起,陶艳红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先后开办了“洪森养殖场”, “砚山县江那镇陶然民族绣坊”, “砚山县绒彩民族刺绣有限公司”等企业,并利用副县长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资料先后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280万元进入自己的公司。

经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陶艳红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被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 案发原因剖析

(一)监督缺失,审计滞后,是陶艳红贪腐案发生的客观原因

1、项目申报不规范,审批不严格,为陶艳红违规经商,利用职权套国家资金提供了便利。陶艳红在任者腊乡乡长时,就违规参与经营活动。自2006年起,陶艳红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在砚山县者腊乡尧上村开办“洪森养殖场”,经营生猪养殖和酿酒。以其弟媳李某某的名义,注册“砚山县江那镇陶然民族绣坊”,实则是陶艳红自己的公司。2008年,陶指使时任稼依华侨农场场长的卢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将“陶然民族绣坊”变更登记为“砚山县绒彩民族刺绣有限公司”。其间,陶艳红利用副县长职务便利编造虚假资料先后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280万元进入自己的公司。

陶艳红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作案手法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自写自批自报”,即自己找人编造虚假申报材料,然后自己利用职权违规审批上报,最后又自己把申报材料送到省、州有关部门。据陶艳红交待:“绒彩民族刺绣公司申报扶持资金的材料,没有经过会议讨论,因为我分管文化工作,绒彩民族刺绣公司争取扶持资金的文件是文化部门的,有关文化工作的文件只要我签发就可以了”。陶还交待:这些申报材料都是她自己交到州财政局、省财政厅相关科室和处室的。有的原始材料至今在相关部门都找不到,这就暴露出了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在申报、审批中仍然存在审查不严格,办事不公开,决策不民主,“个人说了算”,“一支笔审批”等违规问题,这就给陶艳红利用职权实施贪腐提供了便利。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文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但陶艳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纪国法视而不见,忘乎所以,为所欲为,从她当乡长、场长到副县长,一直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落入个企业,实施贪腐行为,最终沦为阶下囚。

2、监督缺失,专用工作经费变成了陶艳红贪腐的秘密“黑帐户”。 2006年11月,陶艳红利用职务便利,安排稼依华侨农场会计罗某某以预支建筑工程商熊某工程款的名义,从农场提取现金36.2万元归其个人使用。此后,陶艳红陆续偿还资金12.2万元。2010年7月,陶艳红安排稼依华侨农场场长卢某某及会计罗某某以虚列工程款支出的手段,从农场套取资金24万元冲抵其尚未偿还的款项,将24万元公款据为己有;2008年12月,陶艳红利用分管科教文卫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砚山县卫生局以补助村卫生室建设为名,将州下达的6万元村级卫生室配套资金划拨到县政府办帐上,归其个人支配,2010年3月,在安排此资金过程中,陶艳红指使阿猛、者腊、稼依三家卫生院有关人员,以虚列收入的形式将其中的4.3万元据为己有。2009年12月,文山州财政局划拨了10万元体育场馆建设资金到砚山县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陶艳红安排划拨5万元到县体育局,于同年5月安排砚山县体育局以维修体育场馆的名义与工程建筑商甘某签订虚假施工合同,虚列建设项目套取公款4.5万元据为己有。2008年至2011年期间,陶艳红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揽其分管部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云南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严某某、建筑商蒋某某、建筑商肖某贿赂的现金共计15万元。

基层领导向上级争取资金弥补工作经费不足,本来是一种很正常的通行做法,但是,争取到工作经费后如何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行,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陶艳红腐败案来看,专用经费帐户缺乏监督,支出不公开,运行不透明,给了陶艳红有可乘之机。陶艳红以向分管的部门提取工作经费为名,将提取的资金进入自己的专用经费账户后,弄虚作假,以公务开支的名义开具假发票、虚列支出,将套取来的公款进行贪污。

3、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为陶艳红贪腐受贿提供了方便。2008年至2011年期间,陶艳红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揽其分管部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云南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严某某、建筑商蒋某某、建筑商肖某贿赂的现金共计15万元。

“礼上往来”似乎成为当前经济交往中的一个重要潜规则。据行贿人严某某交待,他通过时任平远华侨农场党委书记、场长刘洪(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刑)认识陶艳红后,2008年春节之前,刘洪带他到陶的办公室向陶行贿3万元,希望陶副县长在工程款拨付上多多给予关照。陶给自己分管的部门打招呼,插手分管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打擦边球”敛财、谋私。由于陶艳红打招呼,一些陶分管的部门领导将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标的方式“合法”地承包给陶指名要关照的个体工程老板。如,陶在稼依华侨农场任职期间,介绍行贿人甘某做的工程主要有自来水安装工程、水泥路面工程、土木建筑工程、整村推进工程等,这些工程造价(结算价)都在50万元以下。插手分管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这也是陶艳红贪腐案的特点之一。

4、离任审计滞后,未能发现问题,让陶艳红由小贪变成大贪。陶艳红在稼依华侨农场任党委书记、场长时就有贪污受贿行为。2008年1月,陶艳红调任砚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同时兼任稼依华侨农场党委书记、场长。在调任副县长前,相关部门未开展离任审计。陶当上副县长后,相关部门虽然进行了离任审计,但流于形式,未发现问题,使陶一次次侥幸过关,之前的贪污受贿问题得到了“很好的庇护”,也为她后来实施贪腐行为壮大了胆子,使她由小贪逐步变成了大贪。

(二)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把发财作为当官的目的,把当官作为发财的手段,这是陶艳红贪腐案发生的主观原因

1、无视党纪国法违规经商,公私不分,是陶艳红走上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2006年,陶艳红就以其娣媳的名义开办了“洪森养殖场”,经营养猪和酿酒,但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她便以预支工程款的名义套取公款用于养殖场,后来又安排下属虚列支出平账,侵吞公款。除此之外,陶艳红还以其娣媳李某某的名义,注册了“砚山县江那镇陶然民族绣坊”,实则是陶艳红自己的公司。2008年,陶又指使时任稼依华侨农场场长的卢某某将“陶然民族绣坊”变更登记为“砚山县绒彩民族刺绣有限公司”。其间,陶艳红利用副县长职务便利编造虚假资料先后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280万元进入自己的公司。据陶本人交待,她受贿得来的15万元钱有一部分用于绣品装裱画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做官”。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公务员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央一直三令五申,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陶艳红身为县级领导干部,本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然而,思想的蜕变、私欲的膨胀,使她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无视党纪国法,违规经商办企事业,最终成为了罪犯。陶艳红从违规经商走向贪腐,为我们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正如她所说的,“我认识到我的错误了,一方面我是领导干部不能经商,但我还为自己的公司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另一方面,我没有按照省、州的相关文件要求使用资金,只顾自己对刺绣的喜爱,不顾国家的利益。”

2、价值观扭曲,贪得无厌,是陶艳红犯罪的根本原因。出生在农村,曾有较长乡镇工作经历的陶艳红,对于当地农村贫困状况是非常了解的,当她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之时,也曾致力于服务人民群众,改变家乡贫困面貌,客观的说,她也做过很多有益的工作,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但是,长期担任领导职务,不注意加强学习,不重视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逐渐懈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从违规经商、挪用公款演变为套取国家资金、贪污公款,从结交建筑老板到收受贿赂,以权谋私,均是价值观逐步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扭曲的写照,在扭曲价值观的驱使下,犯罪成了必然。案发后,她后悔地说“我的行为是错误的,不应该收取这些钱,收受这些人(建筑承包商)的资金是犯罪行为,主要还是自己意志不坚强。”

三、陶艳红违规经商贪腐案给我们的启示和思考

1、必须加大对公务人员违规经商问题的整治力度。对于禁止公务人员经商,我们缺的不是禁令、规定,而是那些禁令、规定的执行力和惩戒力。各级监督部门要把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相结合,严明纪律要求,加大整治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和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改进考核、考察办法,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增强干部任免的民主、公开程度。强化廉政监督,实行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防止“带病”提拔。

3、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作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提高监督实效,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实行阳光行政,提高政府办事的透明度,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使政府官员接受公民监督,依法行政。要拓展监督渠道,以经常性、制度化的公众监督来保证党政机关高效廉洁。尤其要加强新闻监督,适时对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增强警示教育效果。

4、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申报管理制度。一是加强财政扶持资金政策信息公开,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审查管理办法,强化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跟踪问效。二是建立审批错误责任追究机制。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促使相关部门和审批人员谨慎用权,增强责任心,严格审查把关,注重核实情况,严防专项资金被套被骗。三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杜绝“个人说了算”、“一支笔审批”的问题。四是建立公示制度。公开项目信息,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理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5、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滥用“邀标程序”发关系包、人情包,不得向工程承包商乱拉“赞助”私设“小金库”。同时,要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功能的作用,对于经查询确有行贿犯罪不良记录的人员,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参加国家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分管部门工程建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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