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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关县委巡察组工作绩效 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 县委巡察办 发布时间: 2019-12-10 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和省委、州委、县委巡视巡察工作决策部署,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等党内法规制度和省委、州委、县委实施意见、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全面加强对县委巡察组监督管理,压实县委巡察组工作责任,提高巡察工作效率,保障巡察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县委巡察组,含固定巡察组和临时巡察组。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担任的县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对所在的县委巡察组负责,承担相应工作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二条考核时限为一届县委任期,按年度和轮次分别进行考核,综合运用考核结果。每轮考核时限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进驻时间为限,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延长时间的,考核时限顺延。

第三条考核内容为县委巡察组开展常规巡察、专项巡察、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以及通过其他巡察方式开展巡察工作期间,执行考勤纪律、工作纪律以及取得的巡察工作成效情况。

(一)考勤纪律。县委巡察组组长按照县纪委县监委考勤规定执行考勤纪律,其他巡察干部按以下规定执行考勤纪律。

1.请事假、病假半天以内,由县委巡察组组长审批,向县委巡察办报备。

2.请事假、病假1天,由县委巡察组组长核实,县委巡察办审批,向县纪委县监委分管领导报备。

3.请事假、病假2天及2天以上,由县委巡察组组长核实,县纪委县监委分管领导审核,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组长外出由副组长审批。

4.请事假、病假2天及2天以上,应出具事由说明、医院证明等有关材料。

5.进驻巡察期间,巡察干部不得安排公休,不得批准请公休假。

6.县委巡察组自进驻巡察之日起至进驻结束,必须制作考勤登记表,全程做好考勤登记。

(二)工作纪律。县委巡察组巡察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对待巡察工作。

2.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没有发现。

3.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4.泄露巡察工作秘密。

5.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6.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7.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行为。

(三)工作成效。县委巡察组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执行《中共马关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严格按规定工作流程、方式方法和巡察内容开展巡察,确保巡察工作成效。

1.做到该发现的问题、问题线索必须发现,确保发现的问题、问题线索客观、真实、精准。

2.做到巡察报告格式规范、内容详实,确保巡察报告通过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做到巡察反馈意见按期反馈,确保被巡察党组织按期开展整改工作。

4.做到巡察整改情况验收及满意度测评工作按期开展,确保被巡察党组织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5.做到巡察工作资料、台账、档案齐全、规范,确保通过县委巡察办检查验收。

第四条 建立巡察发现问题和问题线索排名及红白板制度。

(一)问题排名及红白板制度:

1.根据县委巡察组巡察发现问题的数量情况进行排名,但需根据问题的客观、真实、精准情况进行数量权值减除。

2.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每删减一个问题,即扣除该组该轮问题总数的2个权值。

3.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或其他渠道检查发现,巡察报告所列问题每失真失实1个问题,即扣除该组该轮问题总数的3个权值。

4.县委巡察组每轮巡察发现问题总数减去扣除的权值后所得问题数量,作为县委巡察组巡察发现问题的排名依据。

5.根据县委巡察组巡察发现问题排名情况,排名前三位的列入红板,排名最后一位的列入白板。

(二)问题线索排名及红白板制度:

1.根据县委巡察组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的移交数量和成案数量分别进行排名。

2.轮次排名按移交数量进行排名。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和研判,同意移交县纪委县监委案管室移交办理的问题线索数量,作为县委巡察组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的排名依据。

3.年度排名按成案数量进行排名。根据县委巡察组每年巡察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经有关纪委监察部门查实,给予问责以上处理的问题线索数量,作为县委巡察组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的排名依据。

4.根据县委巡察组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的轮次排名和年度排名,排名前三位的列入红板,排名最后一位的列入白板。

5.轮次排名中,问题线索为零的县委巡察组直接列入白板;年度排名中,问题线索成案数量为零的县委巡察组直接列入白板。

第五条 县委巡察办负责县委巡察组工作绩效考核,按轮次进行考核通报,按年度进行考核成果运用。轮次考核成果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考核成果向县委书记专题会、县委常委会报告。

(一)县委巡察组工作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管理,根据实际工作绩效进行加减分,加减分值以《中共马关县委巡察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规定为准。

(二)县委巡察组每年度所有轮次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为该年度综合考核得分。

(三)年度综合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至80分及以上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年度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委巡察组,对巡察组组长进行撤换,被撤换的组长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五)根据问题、问题线索情况排名,年内连续3次进入白板的县委巡察组,对巡察组组长进行撤换,被撤换的组长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六)根据问题线索成案数量考核情况,年度综合考核连续2年进入白板的县委巡察组,对巡察组组长进行撤换,被撤换的组长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第六条 实行县委巡察组工作绩效考核与巡察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挂钩制度。通过开展县委巡察组工作绩效考核,年度综合考核为不合格,或出现问题数量、问题线索移交数量排名年内连续3次进入白板、问题线索成案数量进入白板的,在对巡察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酌情扣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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