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常委会在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刻领会把握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守党的初心使命,坚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正确处理工作中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要深刻领会把握民法典蕴含的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养成法治自觉,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上发挥表率作用。经过认真学习,我们深刻认识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与纪检监察工作密切相关。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对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领会和自觉运用民法典中蕴含的法治精神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和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我们学民法、用民法,在学习理解具体条文制度的基础上,要领会和把握其中蕴含的法治精神、法治原则,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如民法典确定的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基本理念和原则,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保护生态环境、追究侵权责任等规定要求,都与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价值相通。纪检监察工作全面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不仅包括纪律与监察法的贯通、监察法与刑事法律的衔接,还要思考和把握纪律与民事法律的贯通、监察法与民事法律的衔接。监察法、刑法与民法虽然是不同的部门法,但在具体执纪执法工作中又是紧密联系的。在查办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都会涉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法律问题,存在大量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我们要善于把党纪、监察法、刑法、民法等贯通起来执行,既有力惩治腐败犯罪,又保障合法民事权利,促进社会生活有序运转。
(二)以有力的监督保障民法典贯彻执行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守民法典情况的监督检查,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民法典中有很多制度、很多规定与国家机关直接相关,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在很多情况下离不开公权力的参与。比如,法人设立、变更、终止和房屋买卖交易时,需要在有关部门登记,履行法定公示;公司上市,以及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增发股份等,需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资源开发,需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保评估,等等。民法典有的条文还直接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责义务。比如,规定了国有财产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职责,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对公权力行使提出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紧盯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及时追责问责,为公民行使民事权利创造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防范和纠正公权力侵犯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公权力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国家机关制定政策措施、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界限,把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由各类民事主体依法自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近几年一直在推进深化的“放管服”改革,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能取消的尽量取消,就是为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民法典作为重要标尺,监督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是否符合法定范围和界限,是否违背法律法规随意减损民事主体合法权利或不当增加其义务,是否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对于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履职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监督党员和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民法典的情况。民法典中关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具体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内涵和价值追求,既是全体公民的道德准则,更是全体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分别对党员、公职人员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提出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对于党纪国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合同编规定的高利放贷,人格权编规定的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成年子女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等行为,依法监督处置。对于其他恶意违反民事规范、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如为了取得更多个人利益,恶意欺诈违约,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三)严格规范执纪执法保障合法民事权益
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执法权是重要公权力。民法典关于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规定,也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权力行使的有效制约。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检监察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作了具体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得到执行。比如,关于人身权保护,规定了保障被留置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禁止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保障休息时间、限制夜间讯问,做好安全预案、严防安全事故等;在采取调取通信信息、查询个人财产措施时,要控制合理范围,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关于财产权的保护,规定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要准确界定涉案财物的范围,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予以退还等。相关规则规定还明确了采取措施应当履行的严格审批程序。无论是按照监察法的要求,还是民法典中职务侵权责任的规定,违规办案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妥善处理执法办案中涉及民事权益的问题。社会生活是丰富、复杂的,执法办案中经常会遇到许多纪检监察法规中尚未明确的问题。对此,我们要根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妥善处理,避免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比如,如果涉案财产已经用于抵押的,在扣押时就需要及时通知权利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再比如,在没收违纪违法犯罪所得时,所涉财产中可能有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个人合法财产与违法财产混同而不可分割,或者涉案财产已经由第三人善意取得,那么就需要在准确区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的基础上,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扣押、追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
(四)善于运用民法规则提高执纪执法能力水平
赵乐际同志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中指出,高质量发展包含建设高素质队伍的要求,高素质队伍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不断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善于运用民法典、监察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性质,提高依规依纪依法、规范精准履职、安全文明办案的能力水平。
正确区分正常民事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更加频繁的民事交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也会不可避免参与民事活动。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的调整,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受纪律、监察法、刑法等规制。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我们必须把握好民法适用和监察法、刑法适用的衔接,提高识别行为性质的能力。对于某个行为是否违纪违法,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把握其本质。如违规收受礼品、受贿,其本质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收受财物,有别于正常民事交易。还有的违法犯罪行为披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委托合同等“合法”外衣实施,更需要办案人员睁大眼睛、准确判断,识破其隐藏的非法目的。
正确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涉案财产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大量涉及房产交易、股权投资、隐名占有等问题。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合同等制度为我们识别财产性质提供了法律基础,要善于运用相关规定准确作出区分。比如,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可以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实践中,受贿人常常为了掩盖受贿行为,收受房产不进行登记过户。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置,行贿人不得以房产未登记过户为由主张物权。确定财产的非法性质后,还需要界定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比如,运用民法典中关于孳息的原理,通过出租受贿所得房产获得的租金收益,受贿所得上市公司股票增值获得的收益,虽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但应作为违法所得的收益予以追缴。
因此,我们在执纪执法办案中,既要注重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又不能机械教条地运用民法典的条文规定,不能因为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会对当事人利益造成影响,就畏手畏脚,不会办案甚至不敢办案。而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准确判断事物性质,做到不枉不纵、公平公正,离不开办案人员的高素质专业化。
(五)在执纪执法中注重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的同时,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和方式方法,落实好民法典关于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等基本要求,充分发挥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平衡好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关系。查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产生一定影响,有的还会影响到案件以外的其他人员。我们在惩治腐败的同时,也要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比如,没收违法犯罪所得时,应当在把握应收尽收原则的基础上,在合理限度内,为被调查人负责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和赡养的年老长辈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对家庭成员中的涉案人员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和处置方式时,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等等。
平衡好案件查办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违法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中经常会有企业经营者,案件查办势必会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在严肃惩处违法犯罪的同时,也要把握合理适度的原则,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执纪执法活动中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保障配合调查的企业经营者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保障相关企业的合法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比如,在没收追缴涉案财产时,违法所得股权涉及上市公司,如强行介入可能会造成相关公司的重大损失,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