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三个标准”开展纪检监察内设机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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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州纪委关于纪检监察内设机构调整有关精神,文山市结合实际,严格按照“三个不变”标准积极开展内设机构调整工作。
坚持“机构数编制数领导职数不变”标准。严格按照上级关于内设机构调整“不增加机构总数、不增加行政编制数、不增加领导职数”的要求,盘活存量、内部挖潜,科学、合理进行机构调整,优化机构设置。整合5个内设机构重新设立2个内设机构、更名1个内设机构、保留3个内设机构、新增3个内设机构,调整前后保持内设机构总数9个不变、行政编制数34名不变、领导职数7名不变。
坚持“聚集主业不变”标准。严格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坚持聚焦主业主责,优化资源配置。内设机构调整后,纪检监察室由原来的1个增加为3个,纪检监察室人员由于原来4名增加到9名,占机关总人数的26.47%;从事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内设机构达到7个,占机关内设机构总数的77.78%,从事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人数占机关人员总数的76.47%。
坚持“机构名称职责基本不变”标准。通过内设机构调整,实现内设机构名称职责上下对应。调整后,委局机关内设机构与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州纪委监察局的设置和工作职责,做到上下机构名称基本一致、职能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