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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诬告不可取 害人又害己

来源: 富宁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3-08-18 00:00
      “经查,韦某某因补偿问题未达个人诉求而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日前,富宁县纪委监委通报了韦某某诬告陷害案例,引发全县党员干部群众的广泛关注。事情的起因是一笔花甲乡木垢二级电站的征地补偿款发放。2016年,富宁县花甲乡木垢二级电站经上级批复后开始修建,乡政府依据当时的征地补偿标准,向被征地群众发放了征地补偿款。补偿款发放后,花甲乡木垢村委会群众韦某某到花甲乡政府向时任乡长徐某反映:“乡长,我家有一块3.3亩的旱地位于木垢二级电站的一侧,当时被征用了但我没有得到补助,请乡长给予解决。”

经乡政府核实,韦某某家靠近二级电站共两块地块,一块5.46亩被二级电站建设征用,补偿款29920.8元已由韦某某本人领取,一块3.3亩距离二级电站较远,未被征用,还能正常耕种。于是徐某答复道:“该电站的补偿款是通过县级核实工作领导小组实地核实,并报上级部门审核、公示后发放,目前符合条件的群众都已经全部领取补偿款,你说的这个地块不在被征范围,没有补助。”

韦某某对徐某的答复不满意,多次到乡政府进行无理上访,影响了乡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在到乡政府反映无果后,韦某某煽动部分群众到二级电站施工现场阻挠施工,造成恶劣影响。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花甲乡将该问题提交至富宁县相关部门,由县级部门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经县级核实,韦某某所反映的3.3亩土地并不在被征范围,乡政府并未侵犯其权益,于是将核实情况向其进行了反馈。

但韦某某对此依然不满,且对徐某心生怨恨,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韦某某多次以信件、来访等方式向富宁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徐某贪污了应发放给他的29920.8元补偿款,补偿款花名册上的签字并非自己所签,是徐某安排他人代签,并领取了补偿款。    

收到该举报后,富宁县纪委监委立即开展核查。经核实,在发放木垢二级电站土地补偿款时,领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经发放人员核实确认身份,并由领款人现场签字捺印,才能领取补偿款。二级电站补偿款发放花名册上显示韦某某户的5.46亩补偿款29920.8元系韦某某签字捺印后领取,经司法机构鉴定,花名册上韦某某签字笔迹与指纹均系韦某某本人所留,不存在他人代签领取的情况,韦某某所反映问题不属实。

韦某某因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采取捏造事实的方式多次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责任追究,其行为属于诬告陷害,违反了政治纪律,县纪委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并追究纪律责任。2022年7月,韦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祛邪亦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居心叵测,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意图通过打击别人来成全自己。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既害人、又害己。人民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申诉,是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人民群众行使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的热情持续高涨,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的力量支持。但是,近年来诬告陷害、不实举报等现象也频频发生,有的信仰偏航,在追逐私利中迷失自我,有的心态失衡,在发泄私愤中放纵自我,还有个别诬告陷害行为,不仅触碰法律、纪律、道德底线,还扰乱社会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严重挫伤了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让实干者轻装上阵,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应尽职责。必须高悬纪律戒尺,既严肃查处各类腐败问题,又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向诬告陷害者亮剑,让其付出沉重代价。要建立常态化澄清机制,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通过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及时澄清正名,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不断激发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激浊扬清、扶正祛邪,才能真正让担当作为、干净干事者没有后顾之忧。(闫文杰   黄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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