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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案县审”“县案代审” 富宁县探索基层案件审理新模式

来源: 富宁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4-06-13 00:00

  “本案中审查对象违反群众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本案中调查对象违反工作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处分……”

  日前,富宁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现场反馈某乡镇、某部门自办案件的处分建议。这是该县纪委监委探索推行“乡案县审”“县案代审”工作的一个缩影。

  今年以来,富宁县纪委监委在全县范围内探索推行“乡案县审”“县案代审”工作模式,对乡镇纪委、县直部门呈报的自办案件进行逐一“把脉问诊”,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工作,有效保障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

  近年来,该县纪委监委坚持以制度规范为引领,以保障案件质量为核心,印发《“乡案县审”和“县案代审”案件审理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乡案县审”“县案代审”制度机制。同时,还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制定了案件形式审核和质量“黑点”问题记录通报反馈办法,对案件办理的程序审批、证据收集与闭环、纪法适用、办案效果等内容,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条目化的评查打分,实现对办案工作的有效监督和质量管理。

  “案件审理是案件最后的一道关口,容不得半点马虎,而‘找茬’只是手段,提升案件质量才是最终目的。”该县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介绍,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更注重提升乡镇纪委和县级部门执纪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该县纪委监委还积极构建“1121”审理工作法,即实行一案一议、两审一反馈机制,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不断提升基层案件规范化水平。一案一议是指每件案件由自办案件单位组织人员讨论审议,两审一反馈是指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或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卷宗进行初审,案件审理室再审核,在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自办案件单位反馈,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纠治错误、查缺补漏,保证案件质量。今年以来,该县纪委监委审理室共受理“乡案县审”“县案代审”56件,审结53件,发现并整改案件质量问题122个;根据审理反馈意见按程序给予党纪处分41人、政务处分12人。

  “‘乡案县审’不仅是案件的一个审理过程,更是一个学习培训的过程,让我对案件查办有了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也提升了自己办案的综合业务能力。”新华镇纪委书记在参加“乡案县审”后表示。

  提升基层办案质量首要任务是提升乡镇纪委干部履职能力。因此,该县纪委监委紧盯办案工作薄弱环节和办案人员能力方面的短板、弱项,建立办案轮训机制,将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列为轮训对象,通过专题授课、以老带新、以案代训等方式,以干促学提升业务能力;以纪检监察干部“每月一主题”培训为契机,围绕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管理文书以及处分执行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和典型案例剖析,交流办案经验和体会,确保干部能力和案件质量双提升。

  “我们始终坚持案件‘一把尺子’量到底,对乡镇纪委、县级部门自办审查调查案件严格审核把关,努力打造‘铁案’工程,持续以基层案件质量提升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赵   茜 汪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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