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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处级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办法 (试行)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15-11-04 02:2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管处级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八小时以外,是指领导干部工作时间以外在各种社交场合、公共场合的政治纪律、廉洁自律、品德表现,以及在社区、家庭中的道德品行表现等。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注重保护领导干部个人隐私,不影响本人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五条  监督的内容是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是否有以下言行:

(一)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或行为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二)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

(三)违规大操大办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建房乔迁、庆生祝寿、子女升学、工作变动等名目宴请或变相宴请,借机收钱敛财等行为。

(四)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行为。

(五)违反相关规定,公款大吃大喝、公车私用、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以及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六)家庭生活开支与经济收入明显不相符,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和非正常高额消费的行为。

(七)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

(八)参与赌博、吸毒活动和涉足色情活动的行为。

(九)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无理取闹,破坏公共设施等不遵守社会公德的行为。

(十)因个人品行原因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家庭不和睦,或者对父母老人不孝敬、孩子不教育抚养等行为。

(十一)不遵守社区管理规定,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十二)不讲诚信,恶意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物业费、水电费、侵占小区公共绿地、私搭乱建等违反建筑规范和物业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十三)与他人非法同居、通奸等生活作风问题。

(十四)利用职权、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

(十五)其他不遵守纪律、国家法律及社会公德的问题。

第六条  监督方式:

(一)网上公示:将全州处级干部(除按规定不宜公开的岗位外)的姓名、职务、照片,以及领导干部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在文山纪检监察网、文山州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定期报告:处级干部对照八小时以外监督内容进行自查,填写《文山州处级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情况报告表》,报告一式两份,在每年1030日前,一份交州纪委备案,一份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三)问卷调查:每年在全州范围内选择部分单位领导干部,对其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及其配偶,发放问卷调查,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进行了解。

(四)聘请监督员:在退休干部、社区干部和居民中聘请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员,制发《文山州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监督卡》和《文山州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信息报告表》,监督员根据监督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实行信息季报送制度,监督员每季度收集领导干部表现信息,定期向州纪委报送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送。同时,将州监察局聘请的特邀监察员和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一并纳入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员队伍,切实发挥其监督作用。

(五)接受社会监督: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监督信箱和电子邮箱,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据实举报反映问题。

(六)建立情况通报制度。与派出所、社区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处级干部居住地所属派出所、社区要加强对所在地处级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州纪委通报情况;同时,州纪委要定期向派出所、社区走访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七条  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沟通。通过召开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八条  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表现档案。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表现档案,将收到的举报情况、调查问卷收集到的信息以及监督员反馈的情况等事项记录在个人八小时以外表现档案内,该档案列入廉政档案内容。

第九条  认真受理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纪的,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立案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条  对科级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由各级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督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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