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调查人员根据辩护人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在调查过程中,专案组严格遵守安全文明办案规定,依法保障被调查人辩解、核对笔录及饮食休息等权利,不存在刑讯逼供或变相体罚的情况……”
近日,朱某某涉嫌职务犯罪一案二审在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根据案件需要和相关法律规定,文山州监委派出朱某某一案调查组组长出庭对相关问题说明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要求有关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此举是监察机关严格执行关于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是监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具体表现,也是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调查人员出庭说明相关情况,充分利用了调查人员的亲历者身份证明了取证合法性,也有效保证了其“辩护权利”的实现。
文山州监委始终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合法并重,严格依规依法履职尽责。调查组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调查过程予以说明,在“自证清白”的同时,满足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质疑”的需要,也有效辅助了庭审查清案件事实,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继续落实‘法法衔接’和各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贯通融合,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提高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该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宛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