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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资金存入“小金库”合伙贪污 ——文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市水务局原局长刘成春贪腐案件剖析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15-11-04 09:53

近年来,为改善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国家不断加大对水利的投入。随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水务部门的领导和关键岗位、重要环节的工作人员也成了不法商人争相拉拢腐蚀的对象,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在水务部门频繁发生,有的甚至是窝案串案,多名人员一起犯案,呈现“塌方式”的腐败,水务部门变成了腐败的重灾区。 

2013年3月,文山市水务局相关人员的经济犯罪问题进入该市纪委和检察院的视线,在掌握相关犯罪证据后,市纪委和检察院集中力量顺线索排查,市水务局建设科科长吴某贪污受贿被查处,局长刘成春的贪污受贿问题也随之浮出了水面,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立案报送州检察院。2013418日,州检察院对刘成春立案侦查,继而文山市水务局弄虚作假套取国家水利专项资金存入单位“小金库”,最后再巧立名目合伙私分贪污公款的重特大贪污案件终于真相大白。20131216日,经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成春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他涉案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追究。

剖析该案发人深省、令人发指,也让人警醒、深受教育。

一、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贪污公款,是刘成春贪腐案的一个主要特点

刘成春,19651月出生,19857月从云南省水利水电学校毕业后进入水利系统工作,2003年至案发前任文山市水务局局长、党组书记,20114月当选文山市第二届政协副主席。

2009年至2013年间,刘成春利用其担任文山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建设科科长吴某(另案处理)、财务科科长王某某(另案处理)、单位出纳王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加大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虚列工程项目的手段,套取安全饮水工程、小型水利工程等国家水利工程资金1155.17万元存入“小金库”。并以项目评审、专家咨询、发放职工福利等名义开支,伙同他人以发放辛苦费、工作补贴、燃油补贴为名合伙贪污“小金库”资金60.2万元,其中刘成春个人贪污13.6万元。

从刘成春的成长过程来看,他一直奋战在水利战线,一步一个脚印,从普通干部到水务局长和市政协副主席(副处级),担任了重要职务,也曾为水利事业作出过积极的贡献。在开始任水务局长的初期,刘成春一心干事业,严格执行国家水利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工程老板的“红包”保持警惕,但任局长的时间久了,加之岁数已高,考虑个人得失多了,在与供货商、工程承包商长期打交道的过程中,相知、相识,老板们的阔绰,逐步影响到了手握重权的刘成春,理想信念开始动摇,从众心里、贪婪之心逐渐产生,欲望支配了他的思想和行为,在老板们各种冠冕堂皇的借口下,从收受第一笔贿赂起,一发不可收拾,一步步坠入犯罪的深渊。

刘成春被立案侦查后,对套取专项资金,他感慨地说 “……刚开始也害怕过一阵子,但上级和相关部门很少到实地检查,要是经常来检查,我们的胆子也没有这么大。”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文山市水务局对于工程的分包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等都有严格的制度规定,但是实际上决策权和经营权掌控在少数人手中,刘成春身为局长,经常独断专行,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制变成了“家长制”,制度形同虚设,监督缺失乏力,发生腐败窝案在所难免。

二、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刘成春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8点多,个体户刘某某到刘成春所在的某小区与刘成春见面后,刘某某说:“刘局长,给你两条烟,算是拜个年了。”刘某某还把事先准备好装有10000.00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递给了刘成春,并说:过年了,给你点钱,你拿去买点东西,算是给你拜个年了。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下午,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文某某到刘成春所在的小区,见面后递上了一个装着两条印象香烟和四万元钱现金的手提袋给刘成春;2013年春节前的一个周末晚上,文某再次来到刘成春家门口给刘成春拜年,送给刘成春两条印象烟和现金20000元。

刘成春收受贿赂从开始的谨小慎微、担惊受怕到后来的欣然笑纳、心安理得。2009年至2013年间,刘成春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材供应、款项拨付等方面大开方便之门,并先后29次收受工程建筑商、管材供应商等企业和个人的贿赂共计62.5万元。由于贪婪,刘成春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三、集体作案,合伙贪污,形成窝案,是刘成春贪腐案的又一个特点

文山市水务局集体腐败案件中,局长刘成春涉及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建设科长吴某涉及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财务科长王某英涉及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出纳王某华涉及贪污罪、受贿罪,水保主任王某芳涉及受贿、滥用职权罪。这些犯罪行为之间联系紧密,互为利用,互为因果,他(她)们“抱团”多次作案,社会影响恶劣。

刘成春贪腐案中的承包商施某某和陈某某在寻找工程过程中,找到时任建设科科长吴某,希望她能给予关照,并承诺将做工程赚的钱分成三股份,分给吴某一份。在利益的驱动下,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市辖区30多个水利工程发包给施某某和陈某某,在未投入一分钱的情况下从中谋取私利共计34.7万余元。

刘成春案件所涉及人员行贿犯罪手段隐蔽,形式多样,意图明显。借逢年过节、子女升学“礼尚往来”的幌子,以“红包”、“货卡”、“礼包”等形式直接行贿。在几起案件中,行贿方是工程承包商、管材供应商,这些人员经常与工程管理方人员打交道,为能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得到照顾,并继续承接工程业务,他(她)们就以节假日为契机大肆行贿。正如行贿人“付某某、刘某某、施某某、陈某某”谈到:“他(她)们都是有权决定我们能否接到分包工程或工程的质量、进度及工程款的支付等等,换句话说,他(她)们就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必须要‘孝敬’他们”。 刘成春及其下属利用职权在工程验收、资金划拨、材料采购等环节多次收受钱物。窝案中的涉案人员均为市水务局主要领导及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他(她)们拥有对工程发包、现场管理、资金支付以及设备采购、质量验收等决定权,基本涵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环节。他(她)们心里想的不是如何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是考虑如何从中捞取个人好处,在与承包商的交往中,违法违规行使权力,不断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大肆收受贿赂。

另外,刘成春还很会体谅相关下属人员的“辛苦”,在其安排下,2009年至2013年间,刘成春、吴某、王某英、王某华等人以发放辛苦费、工作补贴、燃油补贴等名义私分单位“小金库”资金达60.2万元。

四、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刘成春贪腐案给我们的启示

文山市水务局贪腐窝案涉及局长、3名科长、1名会计及14名行贿人,其主要的犯罪手段有:一是违规操纵工程建设项目,钻政策的空子,将上级争取的水利建设项目化整为零,分段承包,将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在50万元以下,在不招投标的前提下任意发包,从中收受承包商钱物。二是利用职权在工程验收、设备采购、资金拨付等环节多次收受贿赂;三是利用职务之便,大搞权钱交易,在收取承包商的“好处”费后,以入干股的形式谋取个人私利。四是虚列项目、签订假合同、虚增工程量套取国家资金打入“小金库”,违规任意使用,甚至私分贪污。而且他(她)们还自恃身份特殊,智商高人一筹,自认为其行为具有“合法”的外衣,其手段诡诈隐蔽,不会被发现,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大搞腐败。

2013年1024日,刘成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在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州水务系统有30名领导干部旁听审理,接受警示教育。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审理接受警示教育的水务系统某领导干部表示,确实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本着以查促建,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文山市水务局系列贪腐案查处结束后,州市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剖析,认真分析了案件特点、案发的主客观原因、查找案发单位在制度、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强化教育功能,落实预防措施;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完善科学高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责任追究措施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刘成春贪污受贿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把手”的权力一旦失控和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刘成春从文山市水务系统一名普通职工成长为领导干部,自其担任局长后,集人、财、物等重权于一身,自恃业务强、资历深,工作中表现出典型的“家长作风”,把单位当成自己的专属领地,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作自己的私有资本,视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为虚设,排斥监督,一手指使相关人员负责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一把手”变成了“一手把”,最终亲手把自己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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