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体察民情,了解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处置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和线索,切实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疏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制定本制度。
一、巡访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积极主动、深入农户,以民为本、问题导向的原则。
二、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和村(社区)纪委(村监委)巡访范围为本乡镇(街道)和本村(社区)辖区居民。
三、巡访主要内容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情况,基层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纪律作风情况,群众反映诉求事项,以及其他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等问题。
四、乡镇(街道)纪(工)委每月巡访辖区群众不得少于20户,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巡访群众不得少于10户;开展巡访活动时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要突出工作重点,做好巡访记录和有关保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乡镇(街道)纪(工)委每月要定期研究巡访情况,认真分析研判问题和问题线索。
五、乡镇(街道)纪(工)委在巡访工作中收到对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研究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并录入群众诉求“五级联动”平台;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处置并报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报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处置。
六、市纪委监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建督查组,对巡访过的农户进行随机抽取复核,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应付工作等存在下列行为的将严肃处理,确保巡访工作落到实处。
(一)乡镇(街道)纪(工)委巡访工作措施不力,巡访工作应付了事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乡镇(街道)纪(工)委巡访工作连续3个月问题排查为“零报告”的,乡镇(街道)纪(工)委负责人需向市纪委作出书面说明。
(三)乡镇(街道)纪(工)委巡访工作连续3个月问题排查为“零报告”,被上级纪检机关随机巡访发现已巡访区域或人员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和重要问题线索的,严肃追究纪(工)委主要负责人监督责任。
七、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