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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第186期丨公职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基本释义 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6类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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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第185期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
基本释义 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党员、干部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该党员、干部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涉及“利用职务上的影响”的条例 (一)违规谋取人事利益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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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第184期丨利用职权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有10个条款对“利用职权”作出规定。 “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 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一方面包括直接上下级关系、主管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结合职务职责范围、所在单位性质和职能、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实践中的惯例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看行为人或其所在单位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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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第183期丨特定关系人
基本释义 根据2007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给出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在监督执纪中,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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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数”读通报丨2026年4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文峰制图 王婵 一、发布119名党员、干部接受审查调查信息 2026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共发布119条审查调查信息。其中,中管干部6人,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厅局级干部20人,省管干部93人。 二、发布39名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信息 2026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共发布39条党纪政务处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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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第182期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公序良俗,是指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秩序和道德,整体体现一个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公共场所,是相对于特定的私人场所而言的,是指公共的、社会的、不特定人员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用以满足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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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第181期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纪行为认定 该违纪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不包括普通党员。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家风不正”行为所涉人员限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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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第180期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追求低级趣味”,是指热衷于庸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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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第179期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违反驻在国家、地区法律、宗教习俗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纪律要求 法律、法令和宗教习俗在一个国家具有重要地位,有的还十分敏感。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在这些方面的不当行为,可能引起驻在国家、地区政府和社会的不满,甚至产生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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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第178期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临时出国(境)擅自延长期限、变更路线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涉外工作违规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其中,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何谓“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是相对于“长期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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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第177期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规定重点在于维护外事工作纪律,这里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是指党员干部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目的,采取各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和手段。 以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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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第175期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违反考试、录用工作规定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泄露试题”,主要是指将考试的试题向考生或考生的家长或者其他人泄露,从而造成试题泄密。 “考场舞弊”,一是指监考人员在考场上向考生告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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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第174期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对干预和插手行为不报告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本条是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有关规定”和“规定”的范围 关于“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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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第173期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主要表现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主要表现为:在线索核查、立案、审查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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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第172期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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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第171期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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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数”读通报丨2026年3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赵宇航 制图 王婵 一、发布88名党员、干部接受审查调查信息 2026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共发布88名党员、干部接受审查调查信息。其中,中管干部5名,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厅局级干部20名,省管干部63名。 二、发布41名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信息 2026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共发布41名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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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第170期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统计造假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分两款对统计造假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统计造假,是指统计失真、统计失实等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数据的造假、弄虚作假,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不符合统计原则的行为。 违纪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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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纪法百科·一图读懂应知应会党纪法规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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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第169期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分两款对“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行为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属于相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违纪行为,针对的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有管理的下属人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强调的是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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