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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两支笔一条心 共画全面从严治党“同心圆”

来源: 文山州纪委州监委 发布时间: 2022-04-22 15:28

“驻在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不是猫与老鼠的关系,而应该是白猫与黑猫的关系,其实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两个责任’可以高度融合,共同发力。”谈到如何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融合时,文山州纪委监委驻州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负责人龚相斌如是说。

2021年底,文山州纪委监委驻州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与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联合出台工作联系制度,明确了纪检监察组组长与党组书记应共同对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职责、纪检监察组与党组联合监督、合作办案等一系列问题,把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很好地融合起来,既解决了党组和纪检监察组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问题,又扭转了纪检监察组在监督执纪中的被动局面。

“工作联系制度包括列席会议、谈心谈话、日常监督检查及通报、线索移送处置等七项,应该说这七项制度达到了‘双管齐下’共同打好司法为民‘预防针’、‘并驾齐驱’推动形成日常监督‘聚合力’、‘划界明责’尽力消除监督‘模糊地带’的目的,实现了党组与纪检监察组两支笔一条心,画出了全面从严治党‘同心圆’的良好效果。”文山州纪委监委驻州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工作联系制度实施前,该州中级人民法院违规违法信访举报、诉求类信访举报处置权属不清,导致纪检监察组与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处置部分信访件时相互推诿扯皮、责任空转,拖延了信访件处置时间,群众怨气较大。另外,处级、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处置权属也不清,导致出现了驻在部门机关纪委职能虚化、纪检监察组越俎代庖等问题。

“州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是驻在部门内部监督机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职责是‘监督的再监督’,两者不应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联合监督不仅可以借力督察室的力量,还能充分发挥‘再监督’作用,既避免‘越俎代庖’,又避免‘单打独斗’。”工作联系制度实施以来,驻州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已与督察室开展主体责任派单、疫情防控、节前纪律作风监督检查5次,权属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得到了有效杜绝,形成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格局。驻州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负责人与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已连续两年共同对中院班子成员、专业审判委员会委员、下级法院党组和部门负责人开展廉政“双谈话”,立足职能分别作出廉政提醒、敲响警钟,进一步传导压力,压紧压实两级法院“关键少数”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了拒腐防变“免疫力”。

“通过两年多的磨合,我们党组与纪检监察组协作沟通配合越来越顺畅了,有了这个工作联系制度,相信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会融合得越来越好。”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张祥高度肯定这一工作联系制度。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文山州纪委监委驻州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也推行了与驻在部门定期会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商,共同分析研判上季度工作存在问题,把问题摆在桌面上来,集思广益商讨解决办法,提出下季度拟开展工作,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明确落实措施和办法,推动了州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检察业务融会贯通,实现了“两个责任”一体推进。

“从我做起,全州检察机关都要端正态度,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主动接受驻院纪检监察组监督,用监督传导压力,全面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动发力,坚决支持配合驻院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工作,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决不允许姑息迁就,决不允许遮丑护短。”文山州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赵斌表示。

文山州纪委监委驻州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聚焦监督第一职责,采取“一月一专题、季度一会商、半年一全检、全年一总结”措施,“面对面”监督,推动检察院党组落实落细主体责任,做实做细提示工作,扭住关键“少数”监督,推行“月专题检查”,实现精准监督。

“我们将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进一步聚焦‘同向发力’,抓好纪检和检察联动,与州检察院机关纪委、检务督察部、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强化沟通、主动融入,围绕州纪委监委和州检察院全年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联合督促,扎实推进院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组的再监督责任落地落细落实,切实提升监督质效。”文山州纪委监委驻州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张世高表示。(马正梅 侯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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