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和省委、州委、县委巡视巡察工作决策部署,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以及《文山州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度,为深入开展县委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工作,全面压实乡(镇、场)党委、村(社区)党组织协调配合、整改落实工作责任,督促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抓好整改落实工作,保障县委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工作成效,巩固和提升县委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工作成果,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乡(镇、场)党委、村(社区)党组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移交办理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提高思想认识情况。乡(镇、场)党委、村(社区)党组织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县委巡察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接到县委巡察通知后,县委巡察组进驻巡察前,要提前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以及《文山州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度,传达学习县委巡察工作通知,通知和动员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及班子成员、驻村第一书记自觉接受县委巡察监督。要积极做好班子及班子成员自身存在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做到即知即改。
(二)履行协调配合责任情况。严格按照县委巡察办、巡察组的要求,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1.安排专职联络员。根据县委巡察组要求,安排专职联络员,负责县委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联络工作。
2.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在规定时限内为县委巡察组准备办公室、办公设备、通讯设备、食宿地点等,乡(镇、场)党委负责落实巡察用车,为县委巡察组开展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创造条件。
3.如实提供和汇报有关情况。
(1)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和村小组干部名单、村干部近亲属人员名单等。
(2)乡(镇、场)纪委近几年查处村(社区)党组织的有关案件和信访举报情况,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五级联动信息监督平台数据,落实走访群众工作制度及发现问题情况,村务公开报备制度落实情况等。
(3)乡(镇、场 )、村(社区)两级党组织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情况,党费收缴、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活动场所建设、发展党员情况等。
(4)乡(镇、场 )、村(社区)两级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网络舆情等方面情况。
(5)乡(镇、场 )、村(社区)两级党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奉邪教组织排查处置等方面的情况。
(6)乡(镇、场 )、村(社区)两级党组织近几年涉及项目的审计情况。
(7)近几年涉及乡(镇、场 )、村(社区)两级党组织的信访情况。
4.召开动员部署会。按县委巡察组要求做好会场布置、人员通知、会议资料、会议主持等筹备工作,确保动员部署会按时召开。
5.宣传工作。组织和动员村、组干部和群众,配合县委巡察组开展宣传工作,通过设置宣传咨询点、召开群众会、张贴公告、发放宣传单、使用农村大喇叭等方式开展宣传。
6.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严格按照县委巡察组要求,如实提供县委巡察组需要查阅的有关档案和文件资料。
7.积极配合县委巡察组做好组织个别谈话、走访调研、深入了解、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各项工作。
(三)落实整改责任情况。认真履行好县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1.立行立改问题。适时做好县委巡察组移交立行立改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及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因财力物力、工作权限等客观条件限制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需向县委巡察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计划并认真抓好后续整改工作。
2.巡察反馈意见。严格按要求抓好县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
(1)自县委巡察组反馈巡察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县委巡察组提交整改工作方案和整改责任清单。
(2)自县委巡察组反馈巡察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向县委巡察办提交单位主要领导牵头抓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单位整改责任清单。通过检查验收,县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完成率达到90%以上为合格,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并进行验收,达不到90%的限期做好后续整改工作。
(3)建立完善整改工作台账。严格按县委巡察办提供的目录,建立完善县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台账。
(4)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根据县委巡察反馈指出的问题和不足,积极做好本单位、本行业有关工作和管理制度的废止、修订和建立工作。
(5)积极配合做好评估验收工作。积极配合县委巡察办开展满意度测评、评估验收、回访调查等工作。
3.巡察移交事项。严格按要求做好县委巡察组移交信访件办理答复和问题线索调查核实处理工作,及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
(四)遵守巡察纪律情况。班子、班子成员及广大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县委巡察工作纪律,严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第三条 考核方式及成果运用
县委巡察办负责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配合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考核,按轮次进行考核通报,按年度进行考核成果运用。
(一)县委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配合工作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管理,根据实际工作绩效进行加减分,加减分值以《中共马关县委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配合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规定为准。
(二)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至80分及以上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实行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配合工作绩效考核与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挂钩制度。通过开展工作绩效考核,出现考核不合格村(社区)党组织,或整改工作未通过或未按时通过县委巡察办评估验收的乡(镇、场),在对乡(镇、场)党委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酌情扣分。乡(镇、场)党委要将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县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列入本乡(镇、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