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着无比沉痛又无比悔恨的心情向党组织作自我检讨,现在一遍又一遍地反思着自己犯下的错误,再也没有理由为自己找更多的借口,我的错误行为给组织蒙了羞,我对不起大家。”毛某某对自己所犯下的严重违纪行为进行深刻忏悔和检讨。
毛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在富宁县花甲乡某村委会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合伙向村民收取好处费和私分村集体资金69926元,其中毛某某个人所得48842元、李某某个人所得11092元、段某某个人所得9992元。最终,毛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全部退还村民和村集体。
贪得无厌难以自拔
“本以为帮村里困难群众办点小事,拿点好处费不是什么大事。现在想来,这种钻空子、贪便宜的行为,既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又欺骗了党组织,最后还害了自己。”被开除党籍后,毛某某的忏悔姗姗来迟。2006年6月,某村小组村民段某因超生第三孩无法落户,找到时任某村委会副主任毛某某代为办理,毛某某告知段某需要缴纳相关费用3700元,随后,毛某某带领段某到乡派出所办理落户事宜,在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支出后毛某某以开支“燃油费”为由私自截留650元。初次向群众伸出了“黑手”尝到“甜头”之后,毛某某的贪婪之心一发不可收拾,以各种手段将群众上交的社会抚养费占为己有,2006年至2013年期间,毛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共违规收取43950元,并将资金私分。
团伙“作案”防不胜防
“我把党的宗旨,理想信念忘得一干二净,只想在任职期间好好地捞几笔。”毛某某在任村委会副主任兼文书、计生宣传员期间的违纪行为并未得到时任村党总支书记李某某、副书记段某某的阻止,看到毛某某“不劳而获”且无人发现,他俩顿时同生贪念,伙同毛某某一起参与到违纪行为中。在谈话时毛某某交代:“截留群众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我们三个人商量后决定这么做的,不是我一个人的主张。”村委会“团伙”作案,助长了他的贪婪和胆子,仅2010年一年,毛某某伙同李某某、段某某4次截留群众的社会抚养费12100元,并合谋打起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主意,2010年至2013年期间,毛某某、李某某、段某某三人共截留了6户群众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500元,并将其全部“瓜分”。
狼狈为奸终将受罚
“村委会都是我们说了算,也没人阻止得了我们。”毛某某等人违纪行为已形成链接,在村委会已不满足于截留农户补助资金,转向其他违纪行为,并私相授受,主动索取好处满足个人贪欲。2009年11月,作为村委会干部的毛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在未召开群众会议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将某村小组集体土地以10476元价格转卖给毛某某,并将该村集体资金进行私分,毛某某、李某某、段某某每人分得3492元。同时,三人违纪行径愈演愈烈,将村委会当作满足个人私欲的“后花园”,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三人将为民办事、协调处理等事项纳入自己收取“好处费”的范畴。即使相互打掩护,但最终仍掩盖不了他们的违纪事实,审查调查中,办案人员先后查清了毛某某、李某某、段某某三人截留群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计生超生款、私分村集体资金等违纪问题,并给予相应处分。
执纪者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国家给的资金多吃、多占,向群众拿一点、要一点,违规为亲戚朋友谋一点“福利”,在个别基层干部眼里都是“小事一桩”,然而,正是这些“小动作”“微腐败”,最容易被忽略而酿成“大祸害”。每名党员干部都应当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一定要时刻强化宗旨意识,以实际行动体现公仆的为民情怀,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李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