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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关于五槽林场原党支部书记场长杨永寿失职失责违纪的案件剖析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16-11-03 08:28

在建设事业中有这样一种领导,动辄将巨额资金打了水漂,但这笔资金并没有进入他个人的腰包。这种行为源于人性的缺陷:自己是老大,事事自己说了算。如果这种行为不及时处理,使其恶性循环,就会比常见的“装个人腰包”给单位和国家造成更严重的损失。丘北县五槽林场原党支部书记、场长杨永寿严重失职失责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的违纪案,就是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2年元月,丘北县五槽林场与官寨乡水头村民委的部分群众达成口头协议,由林场提供红豆杉苗木及资金,农户提供土地并抚育,实施红豆杉种植项目,实现效益后按农户6成、林场4成进行分成,共种植红豆杉苗木246550株2221亩。5月份,丘北县天然林保护工程人工造林中的1900亩红豆杉造林安排给五槽林场,种植地块与元月在水头村民委种植红豆杉地块属同一地块。杨永寿没有召集两班领导进行认真讨论,就将1900亩红豆杉种植任务承包给个私老板陈永平种植,签订了种植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每亩定植111棵、施工单价120元。7月5日至28日,五槽林场先后8次调入红豆杉苗69300株送交陈永平,由陈永平组织农民工进行植苗624.3亩。11月2日,县林业局组织人员按照作业设计规划的四至界线对成活率进行验收,采取“样带法”通过了1900亩红豆杉的验收。

按照五槽林场与陈永平签订的红豆杉种植合同,1900亩红豆杉应定植210900株,林场仅调供了69300株红豆杉苗,只能定植624.3亩,按每亩工价120元,林场应付给陈永平74916元。但在项目工程结束后,作为企业法人的杨永寿应组织人员按照作业设计规划对调进苗木株数应对面积比例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实际种植面积的真实,支付工程资金的准确,杨永寿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认真布置好相关工作,在没与场里相关人员商量的情况下,只凭一纸四至界线验收单就将1900亩造价228000元的“工程款”划拨给陈永平,五槽林场违反合同多支付造林工程款153084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杨永寿虽受到留党察看的处分,但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教训深刻。

案件原因分析: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政企职能分开,主管部门不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在宏观管理过程中忽略了对企业内部管理的监控,致使企业内部管理失控,造成国有企业管理变成一人管理的局面。主要表现为:缺乏堡垒作用。该林场设立党支部一个,支委班子人员配备齐全,但长年不召开支部会议,不组织党员学习,支部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在经营改革中的堡垒作用。缺乏制度管理。规章制度,是任何现代管理的重要基础,而五槽林场,自杨永寿上任以来,经营制度、会议制度、学习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方面都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定。工作之前没规划,工作之中没监管,工作成效没检测,工作之后没总结,平时工作由场长随意布置,这“四没”便成了五槽林场工作的非常态现象。缺乏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是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但在五槽林场,任何重大项目,重要事项,杨永寿都不召开支部或行政两班领导进行讨论,或征求其他企业职工的意见,一个人随意决定,家长作风盛行。

缺乏有效监督。由于各项制度不健全,长年不进行场务、财务、党务公开,职工对企业的各类活动结果不知情,不过问。企业内部各种组织的各自相应责任得不到充分发挥,任何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都没人管,没人问,或者“事不关己”高挂起。主管部门在宏观管理中也没及时发现企业内部的管理缺陷而加以督促整改。

案例启示:一是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一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规律依法规范运行,决不能“高举”场长负责制的旗帜,使场长凌驾于制度和法规之上。二是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堡垒作用。三是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四是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要加强督查指导。(古朝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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