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重要论述,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在行使权力上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的要求,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建设,严于律己、树立形象,抓早抓小、常态主动,实事求是、依纪依法,从严监督、刀刃向内,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纪委县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工作,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第五条 监督对象
(一)除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以外的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干部;
(二)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出)机构干部;
(三)县委巡察机构干部;
(四)乡(镇)和部门纪委书记、副书记、专职纪检干部。
县纪委县监委内设机构、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出)机构、各乡镇纪委、县委巡察办(组)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履行“一岗双责”和带队伍的主体责任,负责对所属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督。临时组建的专项工作组、检查组、专案组,组长要加强对组员的监督管理,全体成员要用更严格的纪律要求自己,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督内容
(一)遵守执行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及党内其他法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州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情况;
(四)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和审查调查处置的情况;
(五)管班子、带队伍和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七条 监督方式
(一)开展明察暗访。县纪委县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每个月对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县委巡察机构不少于1次明察暗访,每个季度对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出)机构不少于1次明察暗访,每半年对乡(镇)纪委不少于1次明察暗访,检查执行纪律的情况。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开展家访、“八小时以外”监督、廉政风险防控、财务检查、县纪委县监委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
(三)约谈警示。多形式开展谈话,发现政治思想、履职尽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约谈相关责任人,警示提醒。开展蹲点式谈话、调研,主动接触监督对象,主动开展监督,主动发现问题线索。
(四)建立完善廉政档案。全面、及时记录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廉政征求意见回复、其他反映个人相关情况的材料等。
(五)其他需要采取的监督方式。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挂钩。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南县纪委广南县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5月31日印发的《中共广南县纪委关于转发<文山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纪发〔201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