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信息编辑、审核、发布和推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镇纪委、各派驻(出)机构和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报送县纪委、监委宣传部,由宣传部在县纪委、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发布或由县纪委、监委宣传部向其他新闻媒体推送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它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文字、图片及音像视频稿件等)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版权约定,确保导向正确、事实准确、内容健康,突出纪检监察工作特色。
第四条 信息发布和推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二)谁上传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
(三)一条一审,先审查、后发布。
第五条 各乡镇纪委、派驻(出)机构和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报送县纪委、监委宣传部的信息,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送。报送信息前必须认真校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
第六条 发布和推送信息的审核
(一)选录。收到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县纪委、监委宣传部对信息进行选择、编辑、校对后,填写审批单,注明信息来源等相关信息后送分管领导审核。
(二)审核。对于日常工作经验类、动态类信息,主要由县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或推送;对于涉案、通报、公告等较为敏感或会引起舆情的信息,由宣传部报送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再发布和推送。
(三)发布。县纪委、监委宣传部对审核后的信息再次校对无误后发布、推送,正式发布、推送的信息需注明单位和作者,转载信息需注明来源。
第七条 信息撰写审核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部门不能确定的事项,应通过县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办(办公室)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于发布涉密信息的或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