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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纪委监委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 西畴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1-01-28 00:00

西畴县纪委监委工作规则(试行)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和规范县纪委常委会和县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委)工作,提高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西畴县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原则

(一)县纪委监委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始终以党中央的旗帜立场、决策部署、担当精神为标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跟上级纪委监委和县委工作步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察调查处置,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县纪委监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属应当由县纪委监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

(三)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聚焦主责主业,坚守责任担当,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监督制约,自觉接受监督。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履职尽责。

(六)县纪委常委和县监委委员代表县纪委监委发表涉及重大和敏感问题的讲话、文章、接受采访,事先须经县纪委监委会议审定或者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个人未经授权不能代表县纪委监委发布指示。县纪委常委和县监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县纪委监委集体决定精神。

(七)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时,执行会议召集人末位表态制度。

二、会议制度

(一)县纪委全体会议

1.县纪委全体会议由县纪委常委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

2.县纪委全体会议的议程及工作报告,由县纪委常委会议提出,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3.县纪委全体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有:

(1)传达学习中央、省、州纪委全会精神;

(2)听取和审议县委主要领导在纪委全会上的讲话;

(3)听取和审议通过县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县纪委全体会议公报;

(5)审议县纪委向县党代会所作工作报告;

(6)听取和评议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

(7)选举县纪委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县委批准。

4.安排部署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

1.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

2.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的议题,由县纪委常委和县监委委员提出,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把关,书记(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3.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主要有: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和州委、州纪委监委以及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2)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县监察委员会向县人代会的工作报告;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体会议的报告。

(3)县纪委监委向州纪委监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委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县纪委监委代县委起草的重要文件稿;县纪委监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下级纪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国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等事宜,对已经审结案件申诉的复查和处理,需要改变乡(镇)纪委作出的经乡(镇)党委批准的案件处理决定的复查和处理;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纠正乡(镇)纪委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的复查和处理。

(5)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调动、推荐、提名、任免事宜;干部人事、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机关党的建设中的重大活动安排、年终考核、评先评优;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出)机构、县委巡察机构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教育、管理、培训、考核、表彰、奖励等重要事项。

(6)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或者作出相应决定,并向州纪委监委和县委报告。

(7)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4.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按以下原则组织:

(1)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坚持“合并召开、议题分开、依责决定、主体合法”的原则,属于县纪委常委会议议题的,由纪委常委逐一发表意见,属于县监委会议议题的,由监委委员逐一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分别由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员会依照法定职责作出决定。

(2)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出席会议,有关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

(3)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案件审查调查和审理、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时,必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4)召开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对会议讨论事项需要发表意见的,可书面呈报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向缺席会议的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5)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或者常委会、监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监委会报告。

5.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讨论和决定:

(1)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就议题内容作简要汇报或者说明。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指定1名专人负责汇报或说明。

2)常委会委员、监委委员依照职责就议题发表意见。

3)会议主持人归纳情况,提出决策意见。

4)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6)各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7)会议讨论事项未公开前,参会和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5.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通知、会议纪要等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会议材料由书记(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批印。一般按汇报稿、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两部分准备,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可作为汇报稿的附件;不需要附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时,可只准备汇报稿。汇报稿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字数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案件审理报告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字数。各提报室(部)负责对会议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报送办公室。涉及国家秘密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提前书面通知或短信通知。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对于特殊保密管理需要等不宜提前送达的文件材料,会上发放、会后收回。组成人员在会前要认真阅读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并准备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如对会议讨论材料有意见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3)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会议决定事项编发《中共西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西畴县监察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记录人起草,办公室主任审核(如涉及干部或案件审理事宜,需分别由组织宣传部部长或案件审理室主任会签)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必要时报书记(主任)或相关副书记(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发至县纪委常委和县监委委员,也可根据会议内容增发至相关人员。会议记录完整后由记录人将情况向参会人员通报并由参会人员在记录结尾处签字确认。

(4)会议讨论通过的需要印发的文件,由书记(主任)或书记(主任)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审核签发。

(5)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三)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专题会议

1.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专题会议人员由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组成,由书记(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2.议事范围:一是酝酿需要提交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二是研究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决定事项或上级临时性工作部署的贯彻措施,并协调组织实施;三是研究处理紧急事项和突发性事件;四是需要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3.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专题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安排、协调、督促、检查。

4.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专题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一般不得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范围

1.需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县委、县人大、县政府请示报告的工作或事项。

2.上级领导、州纪委监委到我县检查指导工作和县内组织的检查考核等相关事项。

3.突发事件和重大决策,影响全局的重大问题,拿不准、吃不透的有关事项。

4.年度工作计划和半年、年度工作总结、纪检监察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县城的情况,抽派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其他工作的情况。

5.以县纪委监委名义下发或批转的意见、报告等文件材料。

6.问题线索处置、立案件办理和大额资金支出情况。

7.县纪委监委印章用印的有关情况。

8.县纪委全会、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专题会议和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

9.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到县外的活动,县纪委监委组织的重要外出考察活动及拟以县纪委监委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活动。

10.县纪委监委管理干部个人重要事项。

1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和县外纪检监察机关来西畴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及县外重要媒体来西畴从事纪检监察相关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12.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

13.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请示报告程序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日常工作由具体承办室负责。办公室随时掌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日常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2.重大事项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逐级请示报告,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报告。一般工作人员向室(部)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室(部)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向分管领导报告的同时,也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

(三)请示报告规定和责任追究

1.重大事项要先请示,后执行,严禁自行决断、事后报告或不报告。

2.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报告要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一事一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突发事件要报告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况和原因、后果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来不及全面掌握情况的,要先口头报告概况,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谎报等情况。

3.凡需集体决策审批的事项必须经书面请示同意后实施,严禁先办后报和口头请示。特殊情况下的急办事项,承办人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妥善处理,事后立即按程序报告情况。

4.其他重大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

5.严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纪律,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要及时提醒和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四、决策程序和决策实施

(一)县纪委监委会议议事决策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重要干部人事事项等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召开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县纪委常委(县监委)会议决策。

2.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3.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及参会人本人、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二)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由分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

五、议事决策范围分类

(一)只提交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1.部分线索处置:副书记(副主任)组织集体排查后,经书记(主任)同意,提交书记、主任专题会研究的问题线索处置事项;经书记(主任)批准提交会议研究的谈话函询、初核了结的问题。

2.人事动议:商议涉及动议、酝酿阶段干部人事问题。

3.其他事项:其他需要书记、主任专题会研究的事项。

(二)先提交书记、主任专题会议酝酿,再提请县纪委常委会议或县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审议事项

1.案件立案:涉及县管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案件立案审查调查问题。

2.问责事项:涉及县管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问责事项。

3.干部问题:纪检监察干部推荐、提名、任免以及表彰、奖励等事项。

4.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

5.经费开支:研究机关大额度资金支出事项。

(三)只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或县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1.传达学习类: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省监委和州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法规、制度;其他需要传达学习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2.重要文件类:包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州纪委监委安排的专项检查、督查、调查或者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及反馈意见;提请县党代会、县人带会、县纪委全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重要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重要文件。

3.会议活动类:包括提交县纪委全会讨论和决定事项;州纪委、州监委在我县召开会议、组织活动的有关服务保障方案;县纪委全会及其他全县性重要会议方案。

4.执纪问责类:研究对县管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和问责意见,对县管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纪律审查、问责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事项;使用留置措施;经审理确有涉嫌职务犯罪事实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经案件审理部门认为需要复议的案件问题;司法机关认定不涉及犯罪予以退回的涉案款物处置问题;不服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申诉的复议复查决定。

5.专项工作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方案、等次评定意见、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县纪委、县监委牵头开展的其他全县性专项检查、调查、整治等工作事项。

6.自身建设类:包括县纪委、县监委领导班子建设和机关重要专题学习教育活动事项;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管理、培训、考核事项;机关党的建设中的重大活动安排、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等事项。

7.突发事件类: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对策和措施。

8.其他事项类: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县纪委常委会议或县监委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618日印发(西纪发〔201516《中共西畴县纪委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西畴县纪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局)印章管理使用制度》、《中共西畴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西畴县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西畴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西畴县纪委监察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西畴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西畴县乡(镇)、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和机关各室、派出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人年终述职述廉的规定》8个制度同时废止,本规则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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