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纪委监委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的评估。本单位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七条 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内部控制职能牵头部门为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以下简称内控办;各室(部)、派驻机构负责人为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形成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第八条 以下不相融岗位相互分离,明确岗位职责,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即:预算编制与审核、预算审批与执行、预算执行与分析、决算编制与审核、收款与会计核算、支出申请与内部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业务经办与会计核算、采购计划提出与审核、采购方式确定与审核、采购执行与验收、采购验收与登记、货币资金保管与账目登记、资产账务与实物台账、资产保管与清查、项目立项申请与审核、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合同拟订与审核、合同文本订立与合同管理、合同订立与登记台账、合同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 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账、钱、物实行分管原则”。会计和出纳岗位必须分设,会计人员不得经手现金收支,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与支票等票据必须分开保管和使用,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十条 按照《西畴县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经济业务,报经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一万元以下至五仟元以上的,报经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五仟元以下至二仟元以上的,由财务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实施;二仟元以内的,由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风险防控机制,明确本单位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有效控制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风险。
(一)内控办负责审定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风险防控政策制度,审定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风险事件解决方案、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
(二)办公室负责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风险防控制度的组织实施,及时发现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室(部)、派驻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内控办。定期或不定期向内控办报送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风险防控情况。
(三)各室(部)派驻机构对本室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重点业务环节实施持续、有效的风险防控,组织开展本室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风险的日常检查,及时向内控办报送本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风险防控及异常情况,积极协助专项检查和调查。
第十二条 按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内控办通过加强归口管理、授权控制和流程控制,建立预算编制分权制衡、预算执行权力制衡机制。
(一)建立室(部)派驻机构内部分权制衡机制。预算编制风险、执行风险以室(部)派驻机构为基本控制单元,实行经办人员、室(部)委负责人双重控制,建立室(部)派驻机构内部交叉审核和集体审核机制,室(部)派驻机构内部形成工作记录,责任明晰,留痕备查。预算编制和执行由各业务室(部)派驻机构形成初步计划后,提交办公室,经办公室汇总审核后形成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集体研究。
(二)建立室(部)派驻机构之间分权制衡机制。办公室建立健全各业务室(部)派驻机构人员初审或编报、财务人员审核汇总、分管领导审定的室(部)派驻机构间分权制衡机制。各室(部)派驻机构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此项预算相关工作。收入预算执行要维护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支出预算执行要建立健全预算批复下达、支出预算变更、资金拨付和管理、账户管理、会计核算和决算、绩效管理各个流程和节点,各室(部)派驻机构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部门间分权制衡机制。
(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室(部)派驻机构加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信息沟通和统筹协调,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反复协商,要确保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安生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涉及其他室(部)派驻机构业务的,办公室应充分征求其他室(部)派驻机构的意见。
(四)建立重大风险事项会商制度。当发生各方面意见争议较大等重大风险事项时,内控办召集各室(部)派驻机构会商,及时掌握信息,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内控领导小组。
(五)办公室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各项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及时入账、分项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发生涉案款物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及规定办理。发生非税收入时,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各项收入金额是否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内控办应当定期不定期对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第十五条 为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所有支出单据实行“四签字”审核报销,即:由承办人负责将票据分类整理并填写报销审批单注明用途签署经办人姓名及日期,经证明人或委(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初核签名后,交由财务人员签署审核人,具体审核报销凭证签字是否符合规定、单据是否合法、附件是否完整,再由分管财务的领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确保所有单据从源头上得到风险防范。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原始凭证,确保财务接收的单据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对于文字错误的可以更正使用,但金额错误的单据不得修改使用。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实时监督,所有收支统一核算。对审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填写有误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完整、更正或者重开;对违反合法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该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会计主体利害关系人报告。
第十八条 在报账业务中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不得大额提现。超出现金支付限额的,按有关规定采用公务卡或者转账、汇兑等形式结算。财务人员对单位的债权债务必须定期不定期进行清理,以防范和控制债权债务带来的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要及时根据收支单据准确地登记账簿。出纳必须于每月28号前交账,与会计结清当月账务,节假日顺延;会计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据以得出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会计必须及时整理当期的会计资料完成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实施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不相融岗位相互分离制度,整个采购过程由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并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采购结束后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归档备案。
第四节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资产分类管理,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办公室通过加强归口管理、授权使用和监督控制,建立资产管理分权制衡、资产使用权力制衡机制。
(一)为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内控办必须定期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若发现有短款现象,要明确责任人,及时追究相应责任,挽回损失。对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要严格按照《西畴县纪委监委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单位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办公室设置资产管理员实行资产编号、专人保管、专人使用、领用登记、定期盘点,会计部门要建立资产台账,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定期不定期地与管理员对账,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单位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资产安全进行有效防控。
(三)本单位的资产需要进行维修、内部调拨时,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员汇总,按“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资产外部调拨、毁损报废、处置时,还须经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方可实施。
第五节 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控办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内控办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内控办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对于常规性合同,也必须经由指定的单位内部相关法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经济活动过程中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财务人员必须每个季度向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报告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须于每年部门决算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