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见到成效,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7年度全省中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对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及早作出安排部署。
2017年10月26日,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文山州法院201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方案》。方案明确检查考核工作在中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3个检查考核组,对8个县(市)法院和中院18个部门进行集中检查考核。
方案提出,此次检查考核工作,从2017年11月1日起,利用20天的时间,对州中院18个部门和8个县(市)法院进行集中检查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11月1日—10日,对中院18个部门进行集中检查考核。11月11日—20日,对6个县(市)法院进行集中检查考核。
方案要求,检查考核工作严格按《文山州201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和2017年度《文山州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与监督责任书》的要求进行。
方案明确,检查考核工作要严格按考核动员、工作汇报、述责述廉、民主测评、查阅资料、意见反馈等6个步聚进行,严禁私自改变程序,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方案强调,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其中: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列入优秀等次评定范围,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被考核单位的30%;70—89分的评定为合格;60—69分的评定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对评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县(市)法院和部门通报表扬。对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县(市)法院、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院党组书记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县(市)法院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方案要求,检查考核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党委实施办法,严肃检查考核工作纪律,对不守纪律、不负责任、检查考核失真失实的,严肃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