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我县纪检监察组织力量,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构建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的协作机制,推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协作区制度。将全县乡(镇)纪委、县纪委县监委派驻机构和县纪委县监委机关纪检监察室划分为六个协作区,以协作区为单位统筹推进纪检监察各项工作落实。
第三条 协作区的划分。以县纪委县监委机关每个纪检监察室与所对应联系的三个乡(镇)纪委、三个派驻机构划为一个协作区,由县纪委县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为协作区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为常务副组长,乡(镇)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为副组长,纪检监察室、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的其他同志为成员组成。
第四条 协作区的职责。负责统筹协作区纪检监察人员力量,推进协作区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完成县纪委县监委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协作区的运行机制。日常工作,乡(镇)纪委、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室各自按既定工作职责履职。有以下情况之一启动协作区机制:
(一)乡镇纪委、派驻机构或机关纪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因故不足2人且超过一个月的。
(二)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
(三)上级安排急办件等临时性工作的;
(四)其它根据工作需要需采取协作机制运行的。
第六条 协作区的启动程序。
(一)商议提出。有第五条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共同商议,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或方案,由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向组长汇报。
(二)审核批准。根据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的汇报,组长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审批意见、方案。
(三)组织实施。经组长批准同意,由常务副组长统筹实施;若常务副组长因故请假、外出等,由组长委托相关副组长统筹实施。
第七条 协作区的备案保障。涉及乡(镇)纪委干部到县纪委监委机关纪检监察室协作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由常务副组长直接对接,各副组长给予密切配合,抽调人员情况分别报送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作好后勤保障、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作好登记备案。纪检监察室、派驻机构的干部到乡(镇)、乡(镇)与乡(镇)干部交叉开展工作,按差旅相关规定在本单位报销保障。
第八条 协作区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协作区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大至协作区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定期分析协作区各部门纪检监察工作,重点总结分析问题线索研判、交流监督检查、审查调研经验和研判监督单位政治生态等方面情况。会议一般由组长负责召集,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召开。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