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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出台《纪委监察局机关涉案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16-08-31 04:32

近日,砚山县出台《砚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涉案款物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涉案款物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坚持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手续完备、处置合规的管理原则。明确了涉案款物为案件承办部门在查办违纪案件中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款物和违纪所得的款物,包括当事人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案件涉嫌单位、个人保管与案件有关的款物;纪检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并细化了管理内容,明确了责任追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擅自处理涉案款物及孳息。对因管理不当,造成涉案款物损坏或遗失的,除责令作价赔偿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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