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长,杨某祥是1941年7月出生,但其高龄津贴是从2021年第一季度就发放了,这不符合规定吧?”2021年11月,富宁县委第三巡察组对县民政局开展巡察,在查阅全县高龄津贴发放台账资料时,提前发放高龄津贴问题引起了巡察组小张的注意。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是80至89岁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你再好好核实一下高龄津贴发放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县委第三巡察组组长严肃地说。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按户口属地化发放,凡持有富宁县城乡居民户口,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高龄老人均属补助对象。高龄津贴发放规定是经村级初审—乡镇级复审——县级审批,实行每个季度发放一次……”
巡察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周岁”是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并与省民政厅工作人员电话核实,明确高龄津贴发放是按周岁发放。
经巡察组进一步核查发现,2021年全县提前发放高龄津贴涉及杨某祥等125人次共51250元。
问题查清后,该县县委巡察组组长立即组织召开组务会研究部署,及时将该问题作为立行立改问题移交县民政局党组,明确整改时限。
该县民政局党组收到县委巡察组的问题反馈后高度重视,立即对比核查,及时将全县截至2021年12月未满80周岁人员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并对负责审核把关高龄津贴发放的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了提醒谈话。
“作为主要领导,我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这件事是我们的工作疏忽,今后,一定更加认真地对待工作,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承诺。
“以上问题告诫我们基层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和敷衍了事,要按照工作规范认真核查、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县委巡察组组长表示。(邹显梅)